浏览量:3878 发布时间:2019-01-25
本标准适用于:
a.设计压力p<1.569MPa(16kgf/cm2),不受《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》(以下简称《容规》)
监察的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和检验。
b.设计压力0.098<p<1.569MPa(1<p<16kgf/cm2);容积V≥25L;且p ×V≥19.6L·MPa(200L·kgf/cm
2);
设计温度高于标准沸点(指在0.1MPa下的沸点),介质为水和蒸汽,受《容规》监察的设备的制造和检验。各零部件的制造、装配和检验,除应符合本技术条件外,还应符合设计图样、
工艺文件的要求。
1 技术要求
1.1 材料
1.1.1 制造设备的材料应符合部标《水处理设备原材料入厂检验》的规定。
1.1.2 制造厂对采用的新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试验。
1.1.3 容器材料的含碳量不得大于0.24%,焊后需热处理的容器,焊条含钒量不得大于0.05%
1.1.4 设备的主要受压元件下料时,应按有关规定打上原材料移植标记。
1.1.5 设备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,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,并附证明文件。
1.1.6 凡与容器相焊接的材料,其可焊性应良好。
1.1.7 焊接材料(包括焊条、焊丝、焊剂、保护气体金属粉末等)的选用,按图样和工